(一)低保、低收入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
|        救助项目  |              救助标准  |     ||
|        最低生活保障  |              950元/人/月  |     ||
|        低收入困难家庭  |              1425元/人/月  |     ||
|        特困人员 
  |             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 |              城镇特困人员  |              1721元/人/月  |     
|        农村特困人员  |              1964元/人/月(全市平均)  |     ||
|        护理标准  |              全自理  |              42元/人/月  |     |
|        半自理(半失能)  |              630元/人/月  |     ||
|        全护理(失能)  |              1260元/人/月  |     ||
(二)广州市临时救助标准一览表
|        救助类型  |              申请、审批情形  |              救助形式  |              救助标准  |              备注  |     
|        紧急型  |              遭遇意外事件  |              资金救助 实物救助 临时庇护 转办转介  |              资金救助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其他救助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。  |              同一家庭每一自然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|     
|        突发重大疾病 (经本市医疗救助后)  |     ||||
|        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  |     ||||
|        支出型  |              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临时救助相关规定,且因教育、医疗、住房、残疾保障等刚性支出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,经其他社会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  |              资金救助  |              救助金额=(家庭月均刚性支出-家庭月均收入+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×家庭人数)×救助月(次)数  |     
(三)医疗救助标准一览表
|        人员类别  |              救助标准  |     ||||||||
|        资助参保  |              普通门诊  |              单病种  |              门诊慢性病  |              门诊特定项目  |              住院  |              临时医疗救助  |     |||
|        困难群众  |              特困人员  |             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,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。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,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。  |              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  |              1.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,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%;  |              1.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;  |            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%,个人负担的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。  |     |||
|        低保对象 
  |              1.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,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%;  |              1.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;  |            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,按比例给予救助:≤1万元,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%;>1万元,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%。  |     ||||||
|        无  |              无  |     ||||||||
|        重度残疾人员及3-4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 |     |||||||||
|        优抚对象、警察的遗属  |     |||||||||
|        持证困难计生家庭特别扶助人员  |     |||||||||
|       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 |     |||||||||
|        其他人员  |              本市户籍持证三、四级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 |              同上  |              无  |              (符合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条件的,按本市因病致贫人员救助待遇)  |     |||||
|        符合条件的本市因病致贫人员  |              无  |              无  |              1.住院治疗疾病、诊治门特项目门特项目,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%;  |     ||||||
|        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|              无  |              住院治疗疾病,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%,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、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(职业)目录中的从业人员,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%。  |     |||||||
|        见义勇为的人员  |              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%。  |     ||||||||
|        职业病病人  |             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%。  |     ||||||||
|       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|              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。  |     ||||||||
|        备注:1.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(含住院、门诊单病种、门慢、门特项目救助费用),当年累计,不跨年度使用;  |     |||||||||